政策法规
  • 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四类”检查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财购〔2026〕695号),通辽市财政局将对部分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6年政府采购“四类”专项治理通辽市本级检查代理机构名单.xls

    2026-07-24
  • 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负面清单》的通知

    通财购〔2026〕10号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梳理形成了《通辽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执行。     附件.通辽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负面清单.wps                                                    2026年5月26日    

    2026-05-26
  • 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通财购〔2026〕11号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为压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我局梳理形成了《通辽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2026年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执行。    附件:通辽市主体责任清单.docx                                                       2026年5月 26日  

    2026-05-26
  • 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

    通财购〔2026〕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各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督促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工作实际,我们梳理形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风险提示,既是财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排查违规问题的工作参考,也是供应商规范参与采购活动、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指引。市旗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执法,从严规范采购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供应商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照《清单》主动自查自纠,做到诚信参与投标、依规履行合同,将合规管理贯穿采购活动各环节。 特此说明,《清单》仅为风险提示和工作参考,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附件:市级发文-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et                                                       2026年4月9日    

    2026-04-09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6〕86号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供应商: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筑牢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防线,强化供应商法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梳理形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既是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监管、排查供应商违法违规的重要依据,也是供应商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范自身风险的工作指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持续净化政府采购生态。各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照《清单》要求,诚信参与投标、规范履行合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切实将《清单》要求融入政府采购全流程。《清单》所列问题仅供参考,不作为财政部门执法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典型问题清单.xls

    2026-02-25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内财购〔2026〕51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一条 为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进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卖场采购的需求制定、采购形式和方式选择、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等工作。第四条 采购形式选择。采购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等要求,确定适用于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对于框架协议采购已征集入围的品目,采购人应选择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因框架协议入围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还应上传相关说明文件。第五条 采购方式选择。对于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选择合理合规的电子卖场采购方式。鼓励采购人选择电子反拍、询价、全网公开竞价等采购方式。第六条 采购需求制定。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采购需求;(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着“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促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三)严格执行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五)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六)采购人应对所采购产品的型号、价格,所购服务要求等信息进行充分市场调研,不得采购专供、特供、价格畸高的产品或服务;(七)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第七条 采购流程。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不得出现先使用后采购等情况。第八条 采购结果确认。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的要求,及时确认采购结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超时不确认结果;(二)无故不确认采购结果;(三)随意终止采购项目;(四)无正当理由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五)最终成交价格与报价最低价差距较大;(六)采购价格畸高;(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第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与支付。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采购订单后,应在成交结果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货物、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十条 纠纷、质疑、投诉等处理。采购人是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应对本单位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所有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履行其在电子卖场采购制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等职责,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纠纷、投诉及举报的责任。第十一条 采购预警。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预警规则(试行)》中要求,引起重视并及时纠正。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恶意拆分项目的;(二)恶意串通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四)向电子卖场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五)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项目或订单的;(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七)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八)项目成交后采购人未选实质性响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01-16
  • 2025年通辽市政府采购工作月通报(第一期)

        一、市本级总体情况根据《通辽市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年行动方案》部署,涉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指标任务共12项,其中已完成8项,正在推进4项。(一)推动数字化创新,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捷度。1.建立“四证一体”政府采购行裁决模式。严格依《通辽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试行)》(通财购〔2024〕520号)开展行政裁决工作,进一步化解政府采购活动矛盾纠纷。目前科尔沁区财政局、科左后旗财政局已上线运行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模块,依托政府采购“一张网”云平台,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模式,推动行政裁决工作“一网通办”,实现行政裁决在线受理、在线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统一归档。截至3月份,市财政局共受理政府采购投诉5件,已全部处理完成。该项任务已完成。2.推行政府采购四个线上“一次办”。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在积极推进CA证书全区互认、一地入驻全区通用、合同融资等涉企事项,代理机构一地登记全区代理、代理协议签订、开标评审组织等代理机构事项,专家注册、认证、履职评价等评审专家事项,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合同备案签订等预算单位事项线上“一次办”。该项任务已完成。3.加大远程异地评标力度。一是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开展远程异地评标72个,远程异地评标率100%。二是强化对政府采购专家入口的审核把关和清理整顿,截至目前,共新增政府采购专家91名,清理1名,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三是引进了政府采购智慧独立评审舱,实现了评审过程全程留痕、可溯可查的精细化管理,打破了传统的集中评审方式,通过物理隔离防止评审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和暗箱操作,避免了“抄袭评审”、“协商评审”和“私下定标”,进一步提高了评标公正性。该项任务已完成。(二)优化全方位服务,全面落实助企惠企政策。4.进一步压减采购时限。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平均时间7.67个工作日。5.提高资金支付效率。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共5个,收到发票后平均支付时间为3个工作日。6.取消政府采购一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均未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供应商节省资金3630.81万元。该项任务已完成。7.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超过400万元的项目10个,预留份额平均达到90.4%。该项任务已完成。8.开辟“政采贷”绿色通道。截至目前,全市共实施“政采贷”8笔,金额605.0908万元。该项任务已完成。9.落实预付款政策。一是通过微信群发布通知,督促采购人开展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并在采购项目意向公开中约定预付款情况。二是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日盯办”,督促采购人认真执行《关于持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关于预付款规定,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50%。三是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约定预付款项目66个,预付款比例39.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45个,预付款比例为38.3%。该项任务已完成。10.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年度绿色低碳产品采购金额增加5%。截至目前,市本级共72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绿色低碳产品采购金额528.61万元。(三)深化全过程监督,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11.深化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2025年,下发《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35份,对涉及围标串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以整治促提升,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该项任务已完成。12.强化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已确定《2025年度财政拟评价项目清单》,正在选取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各旗县市区落实情况市财政局聚焦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年任务,督促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政府采购时限、流程要求,对预算单位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规范、高效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截至4月30日,科尔沁区认领任务12项,已完成6项;霍林郭勒市认领任务12项,已完成7项;开鲁认领任务12项,已完成5项;科左中旗认领任务共计10项,现已完成9项;科左后旗认领任务12项,已完成6项;库伦认领任务10项,已完成4项;奈曼旗认领9项,完成5项;扎鲁特旗认领11项,已完成8项;开发区认领任务14项,已完成9项。其余各项任务正在推进中。三、存在问题通过强化调度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提升年政府采购任务指标扎实推进,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备案时效有待提高。虽然通过“日盯办”的方式缩短合同签订及备案期限,但仍有个别合同存在签订和备案超时的情况。二是预付款比例有待提高。截至目前约定预付款的项目,尤其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预付款比例还有待提高。三是资金支付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不断缩短资金支付时间。四、下一步推进计划(一)资金支付“提速”。提高合同签订速度和资金支付速度,做到能减尽减、能压尽压。继续鼓励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二)预留份额“助力”。继续将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要求嵌入政府采购公告,确保预留份额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中小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助力中小企业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三)信息公开“透明”。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等线上渠道,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