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07 15:00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科
分享到: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
为进一步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和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切实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促进各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特制定《通辽市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30日
通辽市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党纪党规。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形势,财经纪律纳入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提高站位的重要举措。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财经纪律,有效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维持财经秩序,切实履职尽责,以采购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内控管理,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对等要求。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承担着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重要责任。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是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采购人应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主动落实政府采购各项功能性政策,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三)准确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等。
(四)采购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在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内财购函〔2023〕991号)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品目的项目,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分年度的项目预算,合理编制各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续签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应每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严格执行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除追加预算、保障性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调增外,原则上不作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定期对频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结余资金除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外,一律交回同级财政,不得调剂或挪用。科研经费或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经费从其规定。
三、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六)全面落实内控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1〕965号)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权利制约和内部流程控制,实现制度到边到底,责任到岗到人,将内控管理要求贯穿到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七)健全完善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部门内控制度的,应明确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策落实、采购流程等方面应统一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在采购需求编制、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应当分别明确规程。
(八)加强内控监督指导。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及时督促完善相关制度。发挥内部机构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四、建立全链条管理制度
(九)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十)建立需求审查机制。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可参与审查,专家意见不得替代采购人决策)。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十一)加强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细化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品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时(包括合同订立和合同管理),内容应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按合同约定执行”等概括表述代替具体内容。
(十二)规范使用采购品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明确采购品目分类,规范、透明开展政府采购。采购品目编码、品目名称与采购内容应一致。编码应编制到底级品目。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应当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货强制采购。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规定,应顶格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比例。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人应充分落实支持本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
(十四)综合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云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又有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也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禁止签订长期委托代理协议。
(十五)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特点等,依法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701号)的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组织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投标人只有2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2家,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可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供应商唯一性,也无需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十六)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政府采购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责任心强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十七)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要素。采购人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也可以通过远程异地评审机制解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采购人不得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十八)及时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结束后1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1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后1日内完成合同备案;采购人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十九)加快签订合同及备案。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合同签订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二十)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十一)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可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解决。
(二十二)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二十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全市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约定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情况等,要求供应商应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未约定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取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方式,满足合同约定条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
(二十四)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归集、管理工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在电子化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全过程档案,并进行归集。其他未在电子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自行归集。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职责分工,配备适宜保管的场所、设施、设备。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鼓励采购人逐步加强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并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范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管理。
五、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十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采购人应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十六)合理收取退还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一般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重点项目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十七)依法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十八)积极配合投诉处理。采购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人(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
(二十九)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后,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通辽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要求,加强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工作。通过采购单位内部、网络培训、集中培训、线上线下自学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策培训。采购单位相关人员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特别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内控风险点较多、质疑和投诉多发的领域、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应当另行组织专项培训和考核。
(三十一)建立采购专管员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4〕43号)要求,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政府采购专管员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