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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30 10:22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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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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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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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便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

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通辽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四、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

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在专项整治或监督检查中,各级财政部门违规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全市各级采购人、财政部门要认真排查清理,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向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反映。

五、提高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特别是对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要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通辽市财政局将对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等相关当事人和各旗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动态巡检,不定期通报信息发布质量,督促相关当事人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发布的信息承担主体责任。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流程,把好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发布的审核关,防止因内部管理缺失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失误。对因信息发布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发布主体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的审核管理

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负责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首先要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性。其次,要审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敏感词、涉密词、脱漏字、错别字、多字、重字等。尤其是单位名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以及人名、地名,应当规范书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不得对专有名词、固定搭配词语进行增字、删字,不得以同音字替代原有字。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全市各级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