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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15 18:45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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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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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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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财购〔2024〕429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各采购当事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内财购〔2024〕73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推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级采购人采购货物或采购项目含有货物类产品时,应参照《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参照《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签订合同应说明理由。

二、自治区各级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应参照《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提出采购需求。

三、自治区各级采购人通过项目采购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应参照《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以及验收标准。

四、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框架协议征集办公类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应参照《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

五、各有关方面对《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inermgzfcgc@163.com、wyglxqbz_mof@163.com向自治区财政厅或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doc

附件2: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