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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19 14:50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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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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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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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财购〔2024〕12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现将《通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辽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通辽市分行

2024年6月19日


通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内财购〔2021〕504号)文件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便利,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开展规范融资,但不参与具体融资活动,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银企自愿,风险自担。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融资额度。中小微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微企业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干预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三、主要内容

(一)业务融资模式。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辽市财政局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金融服务”模块,与各金融机构实现融资服务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执行总行准入制。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和报备。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主要业务流程。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根据融资需求在线提出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对发起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中标(成交)内容及合同属性等进行核实。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需要变更合同账户的,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共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约定账户或指定账户。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

四、政策支持

(一)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优化“政采贷”业务,制定流程规范,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升融资效率,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二)降低融资准入门槛。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担保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降低“政采贷”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一般企业贷款利率,且除收取贷款利息外,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采贷”业务指导,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人民银行通辽市分行应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中小微企业要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采贷”融资方式。融资合同签订后, 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会同金融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实施,确保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加强跟踪督办。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按承诺事项办理贷款申请且投诉较多的,财政部门将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其参与“政采贷”业务,并公开通报。中小微企业应强化自身建设,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公示。

(三)强化宣传引导。财政部门要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提升融资服务效率,增强企业融资可行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让企业尽享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