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动态
  • 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6年)》发布,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通辽市2026年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线上培训。本次培训课程内容将严格遵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统筹安排。现将培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培训要求    (一)参训人员每年度必须完成40学时的培训任务,可自主选择培训方式。各培训对象既可以选择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实施的线上培训,也可以选择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或其他正规渠道进行培训,按规定上传培训结业证书、平台学时截图、课程学习记录等学时证明。    (二)各预算单位需安排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参加培训;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要求,安排人员参训;评审专家在年度内培训学时未达到40学时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补学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参加评审活动。    (三)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培训通知传达到各级预算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做好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三、学时证明上传方式    (一)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人账户—培训备案—人员培训备案—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学时证明)。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账户—培训备案—人员培训备案—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学时证明)。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账户—专家学习—培训学时—学时维护—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学时证明)。    具体报名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操作即可。    附件:1.2026年度预算单位线上培训实施方案.doc                   2.2026年度代理机构线上培训实施方案.doc          3.2026年度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实施方案.doc

    2026-08-14
  • 3家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被财政部处罚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六十七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陕西云视维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A座5层501A室07号二、基本情况本机关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发现在“黑龙江省大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施工”中,陕西云视维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慕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陕西云视维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3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六十八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陕西中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号院1幢A座1单元0802号二、基本情况本机关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发现在“黑龙江省大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施工”中,陕西中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云视维沃科技有限公司、慕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陕西中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32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六十九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慕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南段逸翠尚府北区一号楼一单元802室二、基本情况本机关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发现在“黑龙江省大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施工”中,慕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云视维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慕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合计734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财政部2026年7月24日

    2026-08-05
  • 通辽市财政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工作方法的重要论述

    7月27日,通辽市财政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工作方法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基层工作方法论摘编》《习近平关于基层工作方法的重要论述学习读本》等内容。局党组书记、局长康晓东主持会议并讲话,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扎根基层、务实干事、为民服务的科学理念和实践路径是我们新时代做好基层工作、提升治理能力、锤炼过硬作风的重要遵循。财政工作事关发展大局、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基层稳定,各项政策落地、资金保障、民生投入最终都要落实在基层、体现在基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基层工作方法论有助于全局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优化工作方法、提升履职效能,更加科学精准做好财力保障、资金监管、基层服务等重点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习近平关于基层工作方法论摘编》《习近平关于基层工作方法的重要论述学习读本》作为常态化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常学常新、学深悟透,准确把握总书记基层工作蕴含的群众路线、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方法论。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切实把科学工作方法转化为领导财政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思维方式和能力素养。会议要求,要立足财政职能定位,主动把基层工作方法融入预算管理、资金保障、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基层运转保障等重点工作。要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多深入基层一线察实情、解难题,精准掌握基层财政运行、项目落地、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科学统筹财力、优化资源配置,让财政政策更贴合基层实际、更贴合群众需求。班子成员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践行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谋划财政项目、精准安排财政资金,既算好当前账、也算好长远账,全力保障基层平稳运行、民生持续改善、产业稳步发展,以实实在在的财政成效夯实基层治理根基、服务全市发展大局。

    2026-08-03
  • 通辽市财政局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让供应商“同步起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市财政局紧紧围绕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同步起跑”。抓事前防控,让供应商站在同一起跑线。市财政局制定了《通辽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2026年版)》,要求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不得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在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采购人须上传合法性审查说明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说明文件,在标前对采购文件进行精准筛查,从源头杜绝排斥外地企业的违规操作,防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对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行为实行自动识别和预警,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年初以来,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均依法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抓信息公开,让政府采购信息应知尽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印发了《通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及时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扩大各类市场主体知晓率,提高社会监督覆盖面,充分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监督的权利。抓监督检查,坚决清理破坏公平竞争政策。督促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等问题认真排查清理,强化立行立改。市财政局依法处理政府采购各类投诉,对认定属实的问题,依法作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决定,坚决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年初以来,市财政局共依法处理投诉4件。通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为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创造了良好环境,构建了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2026-07-28
  • 关于印发《通辽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6〕695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通辽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通辽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通辽市财政局   郭  伟,联系电话:0475-5776623         通辽市公安局    霍雯昊,联系电话:13789559006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齐蕊,联系电话:0475-5773507)            通辽市财政局                                                                  通辽市公安局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通辽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6〕695号)要求,进一步巩固2024、2025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保持对“四类”违法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通辽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范围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年度。二、工作内容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三、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靶向治理。聚焦政府采购领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堵点难点,细化专项整治核心工作任务,以扎实有力举措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法线索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常态化通报曝光,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二)推进多元协同,健全监管体系。持续健全部门联动、上下贯通、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统筹行业主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渠道,创新运用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工具,统筹整合各方监管资源、凝聚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统筹性、整体性与联动效能。(三)深化标本兼治,加强综合治理。统筹抓好即时整改与长效建制工作,一方面针对现存突出问题精准出台整治举措,靶向攻坚、立行立改,确保各类问题整改到位、落地见效;另一方面立足政府采购领域长远规范发展,分析共性问题、延伸治理成效,补齐制度短板,构建常态化、规范化长效监管治理体系。四、工作分工通辽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2026年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市本级、各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确保整治工作上下贯通、同频共振。五、工作安排本次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开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详见附件1)。六、工作要求(一)压实责任,闭环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统筹各方资源,调配骨干力量,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要建立问题反馈和通报机制,按阶段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问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平稳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二)完善机制,协同作战。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虚假认证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主体监管职责,督促完善内控制度,增强行业自主监管动能。(三)健全制度,提质增效。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全面提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熟经验、典型做法,把日常监督有效做法固化为长效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对症施治整改,补齐政府采购领域制度短板,堵塞流程管理漏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转化为常态化治理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附件1 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xls     附件2  202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名单.xls   

    2026-07-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二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88号二、基本情况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博物馆2025—2027年保安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第3包)”(项目编号:GC-FGX250174X)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4691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财政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三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HBT-12124202-255160二、项目名称:华中农业大学行为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深圳瀚翔脑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技北一路15号聚友创业中心(凤凰城大厦)二层A区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当事人:华中农业大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相关供应商:北京恒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恒挚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水牛坊016号东楼二层205室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恒挚公司等供应商磋商文件封装的数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恒挚公司响应产品为虚构产品;投诉事项3,恒挚公司不具备业绩证明材料;投诉事项4,恒挚公司的进口产品授权书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四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LZU-2025-220-HW-GK二、项目名称:兰州大学草类植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种质库管理平台和智能存取机械系统中期库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山东科益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村委会东200米被投诉人1: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室被投诉人2:兰州大学(以下称采购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相关供应商:北京中农科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农科信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西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中农科信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职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5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CG2025-PL-GK-HW-080二、项目名称: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大容量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贵阳南路555号乐天工业孵化基地C4-103号二楼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当事人:郑州海关技术中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9号附1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招标文件多项评审因素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六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CG2025-PL-GK-HW-033-C01二、项目名称:济南海关2025年大容量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二工乡贵阳南路555号乐天工业孵化基地C4-103号二楼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当事人:济南海关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88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招标文件多项评审因素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七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YCQXZB-2025-0119X二、项目名称:西南财经大学认知科学与行为经济实验教学中心设备项目(第二期)(包1)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苏州穹顶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112号1#B幢601被投诉人1: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1单元4层401号被投诉人2:西南财经大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街55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评审有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部分属于无效投诉内容,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25CNIC026473-010B二、项目名称:深层数字地震仪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中地装(重庆)地质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半边街2号被投诉人1: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1区1号楼16层、17层被投诉人2:中国地质科学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相关供应商:重庆赛思奇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集路28号2幢3号-50室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三十九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ZC-CZB25113二、项目名称:中国国家版本馆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菁英荟(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1号楼3层A312房间被投诉人1:中国国家版本馆(国家版本数据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先晓胡同9号被投诉人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C-HGX251228二、项目名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紧急救援基地信息指挥中心指挥大厅与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音特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35号院3号楼7层806被投诉人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国学巷37号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相关供应商:上海衡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虚假响应;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一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CFTC-BJ01-2510025二、项目名称:市场监管信息化工程(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设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判支撑系统应用软件开发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中科助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6层办公B-612室被投诉人:国金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楼8层9C当事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将多项认证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二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B0708-CMC25N7737二、项目名称:北京医院2025年诊疗能力提升项目智能药柜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重庆本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0号2幢4-17号被投诉人1:北京医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1号被投诉人2: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招标文件多项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三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FW2025110502二、项目名称:复旦大学2026至2028年度张江校区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上海英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5号351幢第四层被投诉人: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14楼当事人:复旦大学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四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C-HCD251315二、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25年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11月(第六包)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京瓷办公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2号3幢B座6层(实际楼层5层)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相关供应商: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芝深圳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稔田社区大洋路七号、九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东芝深圳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CG2025-PL-GK-HW-081二、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25年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采购项目(包1)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南京津和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号街区A3幢706室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当事人:海关总署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相关供应商:深圳蓝影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坝光社区白沙湾路2号坝光片区服务中心103(一照多址企业)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多项技术参数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六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江西锦泰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爱民乡红岩村十组17-18号504室二、基本情况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江西锦泰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五)(9包)”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锦泰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4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七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170号二、基本情况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在“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五)”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C-HGX251687二、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疑难病硬件软件采购项目(第1包)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芯之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街1号院17号楼11层2单元1103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当事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交了低价澄清函,却被作无效投标处理,请求评标委员会对其重新打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四十九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河南金博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开源路南段橡胶厂家属院3号楼4单元301二、基本情况本机关在依法对“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装备配备项目(第三批)(第四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河南金博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金博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45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五十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北京众联致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347室二、基本情况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5年专项设备购置第三批项目(第1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众联致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众联致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6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五十一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JHCG2026-0204二、项目名称: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物业管理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大连畅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大连畅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43号4单元1层3号1510被投诉人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被投诉人2: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12层02室相关供应商1:大连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轩昂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八区98号楼3单元3层2号相关供应商2:大连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悦豪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E3区59号3单元3层2号相关供应商3:大连清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清诚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D6区52号1单元3层1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轩昂公司、悦豪公司、清诚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调查不充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部分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五十二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PYGP-2026-ZA-0078二、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球物理调查中心高精度相对重力仪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中地装(北京)地质仪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1幢楼被投诉人: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门当事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地球物理调查中心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北大资源文韵书香8号楼相关供应商:劳雷(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劳雷仪器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半截塔村55号38幢一层B5库0001b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劳雷仪器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本国产品的认定条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五十三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0773-2541GNOAHWCS4011二、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体育馆智能照明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兴业永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83号3层30881室被投诉人1:北京外国语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被投诉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相关供应商:北京世纪银雨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银雨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2号楼4层407室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1.投诉事项1、2、3为,世纪银雨公司所投灯具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投诉事项4为,世纪银雨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有关人员售后服务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3.投诉事项5、6为,世纪银雨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业绩。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成立,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四百五十四号)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HXGZ202511C815二、项目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数据治理(2024)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中兴科工(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知祥园5号楼三层3056被投诉人1: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称采购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被投诉人2:广东华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11楼A1101房(仅限办公)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分存在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财 政 部2026年7月16日

    2026-07-23
  • 自治区财政厅统筹16.44亿元专项资金 全力推动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为持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教育提质升级,助力县域高中振兴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立足自身职能职责,统筹优化教育财力配置,不断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完善各项助学惠民政策,夯实高中教育发展根基,推动全区普通高中教育事业稳步发展。2026年,自治区财政统筹下达中央及自治区高中阶段相关专项资金共计16.44亿元,重点投向三大领域:一是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72亿元,持续优化普通高中办学经费保障标准,切实满足学校日常教学运转、校园运维及教研活动等基本需求;二是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3.61亿元,聚焦县域普通高中发展薄弱环节,支持更新教学设备、完善运动场地、优化食宿配套设施,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普通高中办学差距;三是学生资助补助经费10.11亿元,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织密助学帮扶网络,全力阻断因学致贫返贫,确保不让一名适龄学子因家庭经济困难中断学业。在夯实资金保障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同步加强高中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压实各地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把资金使用关口,引导各地将财政资金向教育教学改革、特色学科建设及校园安全建设等重点工作倾斜。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继续紧扣全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持续加大高中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全力助推县域高中振兴行动走深走实,着力提升全区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与育人质量,为广大学子成长成才、区域教育事业长远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财政支撑。

    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