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12-17 09:48
信息来源:
政府采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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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市财政局不断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高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法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加强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公开。全市财政部门依法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通辽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加强政府采购惠企政策信息公开。通过微信、网站等多种媒体、渠道公开政府采购惠企政策,全市各级采购人、财政部门认真排查清理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情形,保障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通过对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等相关当事人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动态巡检,压实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